根据2026年1月14日最新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新版认证规则与旧版规则有比较多的变化,主要变化包括:
1、申请条件更严格:明确要求申请组织近一年内未发生被责令停产停业的突发环境事件,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领导责任更具体:明确要求最高管理者必须接受面对面访谈,并熟悉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若最高管理者缺席审核的首末次会议且无合理解释及授权,可能导致审核终止。
3、审核与证书管理更规范:明确了监督审核、再认证的时间间隔要求。详细规定了在发生体系严重不符、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况时,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程序。
4、信息通报要求更明确:要求获证组织必须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如法律地位变更、被列入失信名单、发生环境事件等重大信息。
与申请认证的企业关系比较大的有如下几点:
一、企业提出认证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原 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已按认证标准建立 环境管理体系,且运行满三个月;
(8)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注:突发环境事件及其级别的判定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环境管理体系 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4)一年内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5)与申请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以及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
(6)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当 环境管理体系 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7)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信息以及任何适用的环境法规中的有关的法律义务;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三、初次认证审核时间间隔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果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